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国税进[1997]1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97-04-25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备 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本文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涉及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规定的,请按《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出口卷烟实行先征后退的通知办理。请各地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我省局。
附件下载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doc